PG电子1.优化新增用地供应。坚持以需定供,对去化周期偏高区域,适当减少用地供应。优先安排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块供应。统筹考虑全市不同区位、不同品质住宅定位和市场需求,优化规划指标等土地出让条件,引导企业打造差异化产品,满足市场各类需求。
2.依法依约收回土地。对于企业自身原因超期未开工满两年的土地,依法依规履行收回程序;对于政府采取优化调整规划条件、延长出让年限、分割发证、免除违约责任等方式支持企业继续开发建设的项目,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企业未履行继续开发义务的,未建设部分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3.支持预告登记转让。对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存量土地,可以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文件中的权利人可以提请规划条件变更,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办理规划变更、许可等手续。
4.允许土地分割转让。对于因规划调整PG电子、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在明确约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有关责任义务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分割后原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约定实施建设,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备注说明。对于分割后需转让的土地,由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人须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并依法予以公示。
5.支持带方案出让。加快推进“拿地即开工”,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前完成综合评估事项,鼓励带方案出让,将地块相关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推行免费帮代办服务,压缩企业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时间。
6.供地前明确配建公服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拟出让用地涉及配套建设公服设施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履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程序后,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服设施的类别、数量、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下限、设置要求等内容。地块出让后,配套公服设施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报建阶段原则上无需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如确需补充征求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征求。
7.支持政府收回收购存量房地产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存量土地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在批准收回时,可一并同意划拨供地,简化手续。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调整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据此直接登记为划拨。
8.开发企业无偿配建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支持提品质,补齐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短板。开发企业无偿配建的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用房、养老、卫生、幼儿园、托儿所、体育、文化、公厕、环卫、调压站、水泵房、变配电室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核算。
9.封闭阳台按1/2建筑面积计容。为适应北方气候,减少高空坠物风险,提升居住小区建筑立面品质,鼓励住宅建筑阳台以封闭式为主。封闭阳台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凸(飘)窗进深不超过0.8米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10.支持建筑功能混合使用。在满足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等规范前提下,可以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
11.引导住宅首层空间多样化利用。在紧邻居住小区集中绿地、活动场地的住宅建筑(低多层住宅除外)底层设置的架空层,仅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其层高不宜小于3.6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12.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持续落地。按照“成熟一批、推送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及时筛选推送房地产项目“白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13.土地竞买保证金增加使用银行保函方式。为减轻企业负担,在原有以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的基础上,增加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
14.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对企业有开发能力和开发意愿的房地产项目,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须缴纳出让价款(含定金)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约定分期缴纳。确需延期缴纳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可将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延至两年,竞得人须按约定承担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15.后置土地出让金缴清把关环节。对于已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且承诺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市场供地项目,未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前,建设单位可将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剩余土地价款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缴齐,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16.推动限期消除继续开发障碍。对企业有开发能力和开发意愿的房地产项目,因政府原因及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开发建设的,要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审批手续等问题,保障开发建设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和通平条件,上述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期。
17.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对于超期一年内的未开发土地,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动工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可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补充协议,根据项目合理开发周期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和违约金缴纳条款。
18.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确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可不计入违约期,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并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受疫情、自然灾害影响,企业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开发意愿的PG电子,可视实际情况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放宽价款缴纳要求,减免滞纳金和罚金,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约定违约金缴纳条款(其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时间判定范围为2020年2月5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
19.盘活房地产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对于确因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无法继续履行自持义务,经充分协商并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价格收购用于保障性住房或允许入市交易。
20.多渠道消化存量商品房。组织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开发企业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配租型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推行房票安置,建立房源超市,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住房需求。